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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芳律师 2011年毕业于湖南湘潭大学,法律理论功底深厚,从事金融法律工作多年,具有较强的公司经营、金融专业领域管理知识,在公司企业投资与融资方面有较深的研究。能真实、彻底地了解客户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并提出准确、精深的专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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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芳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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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31120181102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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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湖南省东安县八角街63号

刑事辩护

什么是刑事证明责任与刑事证明标准?

一、刑事证明责任

刑事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1)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2)如果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49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特别注意】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如下:

1、法条中表述的“举证责任”一般认为与“证明责任”同义。

2、公诉人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如果要追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证明自己的罪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公然地违背了被追诉者“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国际准则;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自诉案件没有侦查阶段,自诉人相当于原告地位,应当举证。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提出证据或者举证的权利,但在举证不能时,并不必然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换言之,辩护方不承担证明责任。有人曾指出,有些犯罪十分隐秘,由控方举证难度巨大,反而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举证更加便利,此时证明责任转移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这种观点已经被新刑诉法否定。

因为,即使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需要检察机关首先证明:(1)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3)巨额财产查不清来源。在此基础上,才要求被告人提出证据。但被告人提出证据是权利而非义务。换言之,如果被告人无法证明自己的巨额财产的来源,被告人也不一定有罪,还要看控方是否有效履行了上述三项证明责任。在被告人无法说明自己无罪,而控方也无法证据确实、充分地说明被告人有罪时,败诉责任由谁承担呢?肯定是控方。

5、公安机关和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只是为公诉机关的刑事证明活动做准备,谈不上公安机关向法院进行证明的问题。

依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也有权调取证据。问题是,法院对于自己调取的证据是否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考生注意,法院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因为,一方面,证明责任有一个特性——证他性。譬如,在法庭上,公诉人举证、质证,滔滔不绝地进行辩论,他举证是给谁看的?他辩论是给谁听的?不是辩护方,而是法官。反之,辩护方也一样,举证、质证不是为了给控方看,而是为了给法官看,因为法官才是有权作出最终裁判的人。这就叫证他性。

那么,法官对于自己调取的证据是给谁看的?肯定不是给控、辩双方看到,他是给自己看的,不具备证他性。因此法官调取证据不属于证明行为,而是叫依职权查明。另一方面,如果法官需要承担证明责任,意味着法官可能会承担证明不了就败诉的责任,但败诉仅存在于控辩双方之间,不存在法院败诉的情况。是故,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二、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关联法条】

《刑诉法》第53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高法解释》第64条第2款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特别注意】

1、我国各个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都是一致的,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判决的标准都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学界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各个诉讼阶段都适用整齐划一的证明标准不合理,侦查和起诉阶段是收集、固定证据的关键阶段,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只是自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了,但证据到底达到什么程度,还需要法院通过进一步举证、质证、辩论,最终由法官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因此,侦查、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适度低于判决的证明标准。这是理论知识,考生了解即可。

2、疑罪从无、疑刑从轻。有些案件,既有相当的证据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但全案证据又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确定无疑地作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结论,此时应当疑罪从无,判决被告人无罪。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一些审判机关在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时,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做出留有余地从轻、减轻判决或者干脆将案件束之高阁不管了。类似做法是应当反对的。

如果能够确定被告人有罪,只是在量刑方面认定被告人罪重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此时不能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

3、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要求:(1)有证据。(2)并属实。(3)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需要注意,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等于排除一切怀疑,任何案件的证明标准都不会要求,也无法达到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对一个案件证据的认定,能够排除一切合理的疑惑,致使法官产生确定的心证即可。

4、一方面,“证据确实、充分”既是定罪的证明标准,又是量刑的证明标准。但根据《刑诉法》第53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又根据《高法解释》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意味着,认定被告人有罪,特别是罪重的证据,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从轻的证据,无需证明至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降低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从轻证据的证明标准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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