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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毕业于湖南湘潭大学,法律理论功底深厚,从事金融法律工作多年,具有较强的公司经营、金融专业领域管理知识,在公司企业投资与融资方面有较深的研究。能真实、彻底地了解客户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并提出准确、精深的专业... 详细>>
律师姓名:陈芳芳律师
手机号码:13574614576
执业证号:14311201811020834
执业机构: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东安县八角街63号
据有关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鉴定原则。
在实体上,应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在程序上,应遵守鉴定人员的资格、抽取、回避等规范。违反依法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重新规定。
二、科学鉴定原则。
应据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三、独立鉴定原则。
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地进行鉴定;鉴定人自己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四、合议制原则。
鉴定组人员应为单数,鉴定结论应当半数通过。但鉴定过程应如实记载。
五、两鉴终鉴原则。
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在行政处理上是终极鉴定,当事人不得又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鉴定。但我们认为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或依法提起相关诉讼。
由此可见,医疗过错是医护人员在诊治患者过程中由于属于大意造成的,属于医疗事故的一种。在鉴定方面,应遵循以上五个原则,若您还有其他问题,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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